發布時間:2024-04-04
(2)是在給開發者帶來新的門檻嗎?
答:(1)不是新鮮事物;(2)不是在帶來新的門檻。
此次APP備案,無非是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制度的一種細化,而不是新的門檻。
2. “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指的是誰,是三大運營商嗎?
答:為網站而非用戶提供網絡接入的ISP和IDC;不只是三大運營商。
解析:根據《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信部電〔2005〕 501號)
第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主體有:信息產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接入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網站主辦者”)、IP地址備案單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等。
接入服務提供者是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以及以其他方式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統稱。
那您可能會問,那不還是涉及ISP嗎?
答:仔細看,是“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統稱”,而不是為用戶提供接入的。ISP分為為網站提供接入的和為用戶提供接入的。這個在ISP證申請表中就可以看到。

3. (1)“不得提供接入服務”又是什么意思?
(2)是三大運營商給用戶安裝的未備案APP斷網嗎?
答:(1)請看解析;(2)不是。
解析:還是根據《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信部電〔2005〕 501號)
第七條 接入提供者是為網站主辦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主體。接入提供者應當按照“誰運營誰負責”、“誰接入誰負責”的要求,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和對所接入互聯網站的管理。
而不是三大運營商給你一個上網用戶斷網。你想用的那些國外軟件,不會遵守這個《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他們國外的接入商不會“杜絕為未備案的網站主辦者提供接入服務”,所以你隨便用,沒有任何影響。
4. 通知第九條是要求手機給用戶安裝的未備案APP斷網嗎?
答:請看圖,《一圖讀懂APP備案》的第七點解讀了那個第九條。

5. “小黃游”、“小黃網”等還能上嗎?盜版或破解版APP、“爬蟲”、“梯子”還能用嗎?
答:能!都能!你現在能用到的任何軟件:
①要么是用的國內服務器,肯定是做了網站備案的,到時候他們肯定也會去做APP備案;
②要么是用的國外服務器,不受備案制度的限制,即使他們不備案也能用。
6. (1)會不會有一批個人開發者、初創公司受到重創?
(2)備案需要多久?
答:(1)不論是個人開發者、還是大中小型公司,都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更何談“重創”?按規定申請備案即可。
(2)備案審核時長在1~20個工作日不等。備案審核只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符合法定形式,并不會下載您的APP審核,開發者可以一邊開發,一邊申請備案。
7. 個人開發者能做哪些類型的APP?
答:根據備案制度,申請備案的個人網站、APP 不允許涉及經營性內容,如 “購買”、“買賣”、“交易”、“優惠券”、“電子商務” 等,也不能涉及到 “某公司”、“某俱樂部”等。如果您是個人開發者,APP內容僅是博客、個人經驗分享、工具型APP等,您可以申請備案。
8. 必須備案嗎?
答:如果您要想使用國內服務器作為APP的后端,或您想要上架國內應用商店,您必須備案。
否則,您可以使用境外服務器,在境外應用商店上架。
9. 為什么境外服務器就可以不備案直接用?
答:對于備了案的APP,通信流程可以大致理解為:
①手機→②基站→③運營商各級交換機、路由器→④IDC網絡交換設備及防火墻→⑤開發者租賃的APP服務器
對于沒備案的APP,通信流程可以大致理解為:
①手機→②基站→③運營商各級交換機、路由器→④IDC網絡交換設備及防火墻,防火墻檢測到未備案,攔截請求,并返回302跳轉至未備案提示頁面
所謂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務”,就是在這里步驟④在IDC機房體現的,而不是三大運營商攔截的!
對于APP開發者使用境外服務器的,通信流程可以大致理解為:
①手機→②基站→③運營商各級交換機、路由器→④國際通訊業務出入口局→⑤境外IDC機房(沒有安裝檢測是否備案的防火墻哦)→⑥APP開發者租賃的服務器
境外IDC機房壓根就不安裝檢測是否備案的防火墻,所以境外服務器不備案就能用。
10. 到時候未備案APP不得上架國內應用商店,那么一些優秀的開源軟件、國外軟件該如何安裝?
答:可以通過境外應用商店或應用商店的國外區下載安裝。安卓用戶還可以直接從網上下載APK文件進行安裝。
11. 開發者本地或局域網內僅用于練手、測試而不上架應用商店的APP,以及企業內部不使用公共服務器的OA系統、工作APP,或者是家庭NAS相關APP需要備案嗎?對于像計算器、記事本這類沒有聯網功能的APP是否需要備案?
答:不需要備案。也無法備案,因為不使用IDC機房的服務器的APP,無合法接入商,無法備案。
(注:合法接入商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面向網站而非用戶的ISP或IDC資質的增值電信企業)
12. 手機廠商有沒有可能會開啟“白名單制”,禁止安裝未備案APP?
答:不可能。
解析:正如上個問題所說,那類APP不需要備案,也無法備案。如果只允許安裝備案了的APP,勢必會造成諸多不利影響。
手機廠商頂多給你彈個警告,告訴你未備案APP的風險,你可以無視風險安裝。
而且,根據APP備案相關文件,只提及了“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不得為未備案的APP提供預置服務”,而沒讓他們管安不安裝、聯不聯網的事兒。
13. 手機廠商不會開啟“白名單制”,那么如何解釋“電報”等APP無法安裝?
答:不會。手機廠商目前采取的是黑名單制,只會屏蔽那些危害性極大的APP。
解析:還記得2020年秋那個一打開就會大聲播放“O泡時間到”的APP嗎?那類APP就被列入了黑名單。黑名單的作用僅此而已,否則,誰能保證以后那種APP不會再欺騙到小白讓他們“社死”呢?
那么,您可能會問,“電報”有什么危害呢?
答:此前,很多騙子誘導中小學生下載電報,然后給騙子租電話卡身份證啥的,影響很惡劣,那幫小孩兒也不知不覺成了幫信罪的罪犯。我們廣州市的公安局就勸告過那些小孩早點跟老師報告,并向公安機關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畢竟電報那東西,能閱后即焚,十分不利于反詐啥的,國內警方辦案也會因此遇到很多困難。
您看看,YouTube、Facebook、Steam什么的都沒禁止安裝對吧,唯獨電報這種對我國危害性極大的APP才有必要列入黑名單。
14. 為什么十幾年前,網上的個人站長那么多,現在很少了呢?
答:資金問題,個人站長難以盈利,難以承受服務器、域名的花銷。
解析:個人站長越來越少,我認為更多的,還是資金原因。因為搭建自己的網站還得注冊域名、租服務器,這都是一筆筆開支,而個人站長很難依靠做自己的網站盈利。
而現在網上有很多的專業做博客平臺的網站,比如博客園、CSDN等,能免費用,還能開通創作收益,不像自己搭建網站需要自己去各處拉廣告商了。這么免費、便捷的東西,誰不愛呢,您說對不對呢。
15. 會不會現在政策很松,以后突然出現類似“版號寒冬”停批備案號的事情?
答:不會。
解析:備案這東西,永遠都不可能出現寒冬。備案就像是(不涉及前置審批的)工商登記,都屬于只進行形式審查的東西,而不做實質審查。備案的本質就是,把你的信息登記在冊,方便以后出問題能找到負責人。
縱觀歷史,看看咱們國家哪個備案制的東西出現過寒冬了呢?
16. (1)APP備案制度與此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民營企業準入障礙”沖突?
(2)工信部是否有權獨自頒布規定?
答:(1)這個《意見》是要取消不合理的備案等等的準入障礙,而不是要取消所有備案制的東西,否則那國家不就亂套了嗎?
(2)另外,對工信部頒布部門規章是否合法,APP備案這個叫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工作的通知》,沒有頒布新的規章,只是要求各部門、企業按照此前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開展工作。
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工信部有權制定。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一條(節選)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17. 這個政策會不會是“溫水煮青蛙”,一步步試探人們的接受底線?UP主是不是過于樂觀了?
答:不會的,而且這玩意有什么樂觀悲觀的。APP備案本來就是個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了。之所以有這么多人恐慌,主要還是一些無良自媒體的歪曲解讀、過度解讀。
可能工信部的人看了都會感覺莫名其妙,以及對那些自媒體的腦洞感到驚訝。
18. UP主的視頻解讀是否只是一種對政策的推測?是不是會出現官方到時候的做法與推測不符的情況?
答:不是推測,我的視頻、文章中所有論證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原文支撐的,沒有任何一句話是推測,都是有確鑿的法律、規定作為證據的。
那些說“明年4月才知道什么樣”“溫水煮青蛙”的,我也不強迫你們現在就接受我視頻中的分析,你們到時候看看實際上是什么樣的,如果我視頻里面有任何一句話與實際不符,隨時歡迎你們來罵我。
附錄
為了防止小白看不懂,最后給出文中出現的可能難以理解的法律、規定術語名詞表
互聯網信息服務: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下文不再重復給出公布及修訂時間)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